每天出入小区、上下乘坐电梯,你注意到公共空间里的那些广告了吗?这些广告会出现在路灯上;会出现在停车场的护栏上;会出现在电梯里;会出现在楼梯间;甚至会出现在你家门口的墙壁上。那么这些广告究竟是谁贴的?又是谁让贴的?这些广告的收益又该怎么处理呢?小区业主可以获得吗?

文章配图-1

文章配图-2

(网络图)

近日,经区房管所了解核实,经开区管委会党政办表示:

文章配图-1

一、关于小区内广告收益归属、用途范围问题,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入楼梯间、电梯间、户外墙面和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

2.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者从事租赁等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或者管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益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

4.《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物业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财物进行经营的,其管理、收费和利益分配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营收入按照约定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的余额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小区其他管理规定建立专户管理,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二、关于物业企业另外收取电梯运险费的问题。

根据《赣州市物价局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规定,赣州市全市范围内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中物业公司可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其他特约性服务三项,电梯属于专项性服务。上述文件第十九条明确“提倡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将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消防设施运行费(合同未约定的维修费除外)统一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消防等设施运行费未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专项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方式据实向受益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立名目另外单独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卫生保洁费等。

编辑:古城的光

※: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我们将及时删除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仅供学习和参考使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后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